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 (2)

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 (2)

一、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二)(论文文献综述)

雍自元[1](2018)在《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研究》文中指出“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研究”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之下,针对法学本科生,这一司法职业后备军进行司法公正观教育的专项研究,它属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研究的范畴。也是对高校在法学本科生这个特定群体中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深化研究。文章从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基本概念界定、培育必要性与可行性、培育指导思想与思想资源、培育目标与原则、培育内容、路径与方法五个方面展开。司法公正观是围绕司法的宗旨与性质、司法公正的目标、内容、具体表现、评价标准、实现路径等一系列问题形成的观点与思想认识。正确的司法公正观是司法公正实践的前提,而错误的司法公正观则是导致司法不公正的内因,为此,我们应该重视司法公正观培育。从本质上看,司法公正观培育属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与“立德树人”教育的重要组成。其培育的主阵地在高校;培育对象为可能从事司法工作的本科生;培育内容为中国特有的司法公正观,它以马克思主义司法公正观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兼有时代特色和民族精神。培育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有现实的需要。法学本科生是法治中国的建设者、是司法职业的后备军、是司法公正的践行者,这些角色要求他们必须具有正确的司法公正观。但是,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现状堪忧,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实践薄弱,因此,强化培育是使法学本科生树立正确司法公正观的必由之路;是提升人民群众司法公正感受的治本之策;是打造高素质司法人才的应然选择;是保证法治国家建设实践方向的内在要求;也是来自司法实践部门的经验总结。司法公正观可育、法学本科生可塑、高校有培育优势,这些有利条件使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成为可能。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指导思想决定着培育的方向。我们应该坚持马克思主义司法公正以“良法”为前提,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统一观,以及广义的“法律”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司法公正观,即以司法为民为价值目标、以追求平等为一贯主张、以依法司法为基本前提、以司法队伍建设为突出特点,以错案必究为不变态度。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精粹和西方优秀司法实践经验是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思想资源。传统司法文化强调的司法慎重、司法平等、依法司法、廉洁清明要求是应该被薪火传承的历史瑰宝;西方司法实践中,为防止司法不公正而确立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实践经验是我们应该汲取的域外借鉴。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目标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观培育实践的成败。培育目标可以分解为认知、观念和行为三个方面。认知是基础、观念是枢纽、行为是归宿。通过教育,使学生体认司法公正的政治维度,掌握践行司法公正必备的知识体系;帮助学生建构司法公正的伦理向度和“实体、程序、感受”三位一体的司法公正观;教育学生养成审慎行事、权衡判断的习惯,培养他们法律思维、释法说理以及扞卫司法公正的能力。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应该遵循时代性原则,培育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法治人才;应该遵循系统性原则,力求“整体大于部分”的培育效果;应该坚持长期性原则,实现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持续推进;应该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原则,促进学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科学开展。在培育内容方面,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应该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价值引领;以“实体、程序、感受”三位一体的司法公正观教育为核心;以司法公正内在与外在价值教育为合力驱动;以司法职业道德教育为实现载体。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路径和方法既要守正也要出新。要依托高校主阵地强化培育,挖掘专业教师、法学本科生辅导员的培育潜力,发挥法律职业伦理和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培育优势,同时也要创设化育学生司法公正观的校园环境;要立足专业课堂渠道,丰富教学内容、改进教学形式,提升司法公正观理论教学效果;要深化实践教学,汇聚社会资源促进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知行合一;要借助网络,实现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现实与虚拟培育相结合。

窦晔[2](2018)在《法律人思维的统一性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法律人思维备受中国学界关注。法律人思维是否具有统一性?是否应维护法律职业人思维的同质性?这些都是法律人思维研究的重要问题。目前对于是否存在统一的法律人思维,学界仍然存在分歧。朱苏力教授与孙笑侠教授曾围绕法律人思维统一性问题展开针锋相对的争论,由此产生了法律人思维差异论与统一论两种不同的研究立场。虽然学者对法律人思维统一性问题进行了一定的探讨,但相关的研究成果仍然缺乏系统性与理论深度。本文对法律人思维统一性之争进行系统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对法律人思维统一性问题进行完整的理论探讨。首先,本文梳理了法律人思维统一性之争的基本情况。通过剖析法律人思维统一性之争的学术背景,以深入挖掘争议发生的历史缘由及其背后的理论资源。通过梳理法律人思维统一性之争的焦点问题及理论依据,以使法律人思维差异论与统一论之观点、立场予以清晰展现。接着,本文检视了法律人思维差异论的不足之处。差异论执拗于强调法律人思维的差异性、异质性,无视法律职业人所具备的思维共性,夸大制度对法律人思维的型塑作用,将法律家思维与法学家思维对立看待。其理论本身失之于极端,缺乏合理性。而且,差异论的解构性立场不仅无法为法治建设提供可行性方案,反而在消解法治因素,削减法律权威。据此,本文尝试为法律人思维统一论进行辩护。统一论强调的是法律职业人思维类型统一而非思维相同。它从未否定或抹煞法律人在具体实践中存在的思维差异,而是强调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存有一种基础性的、本质化的思维方式,以此作为法律人最低限度的共识。再者,法律人思维具备统一性是实现司法功能的基本要求。从法律人思维的形成过程分析,经过统一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的训练,法律职业人能够掌握统一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方法,因而具备统一的思维方式。另外,对于缺乏法律职业化传统的中国而言,法治建设更需要一种建构性的立场予以维护。法律人思维统一论有助于加强职业认同,凝聚群体力量,契合法治发展的需要。而且,法律人思维统一论还具有维护法律统一适用、保证司法公正、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等重要的时代价值。最后,本文探讨了维护法律人思维统一性的具体路径。对于当下中国法律人思维的培养而言,法教义学仍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应坚持法教义学塑造法律人思维的主导地位。同时,应畅通职业互动渠道,实现不同法律职业人之间的良性互动。另外,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培训均应注重法律方法与思维的训练。以此保证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拥有统一的思维方式,共担法治之责。

董施文[3](2018)在《中国法学教育历史回顾——评《法律教育——从社会人到法律人的中国实践》》文中认为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进入21世纪以来,建设法治国家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在市场经济、社会文化、思想政治等领域表现出强烈的需求。相应地,21世纪中国社会的国民教育体系也应该将"法律教育"推向更高的位置,培养符合新时代需求的法律人才,使其在经济发展、社会治理、民主建设等领域发挥积

李小红[4](2017)在《法治职业共同体的内涵及其构建——中国法治建设人力资源问题初探》文中研究说明推动法治建设,人的因素是关键因素。当前我国的法治工作从业者数量巨大、类型多样、素质良莠不齐。为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政策,需对中国法治建设人力资源实行分类管理、精细化培养,而开展此项工作的前提是对这一职业共同体的内在结构与群体价值有充分的把握。有机互动的职业共同体可有效实现社会整合。法治职业共同体是实现中国法治的核心人力资源。基于对"中国特色","统一战线"等的考量及法治社会整合的需要,应加强法治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与"法律职业共同体"标准法定,成员特定的封闭结构不同,"法治职业共同体"更是抽象开放的精神共同体。前者关注"法律职业"功能发挥,树立法律权威,后者关注法治价值社会整合,促成法治信仰。内嵌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治职业共同体",呈现出"团体格局为内核的差序格局"构造。构建法治职业共同体应秉持"法学院——用人单位"共构理念,坚持职业素养的持续提升,呈现理智仁爱的群体气质,追求与其他社会主体的融通整合。应围绕综合性推进、知识理念一体化、阶段相衔接等关键环节,以法学教育为源动力,职业资格考试为风向标,职业培训为跟踪器,打造互洽协同的中国特色法治人力资源建构模型。中国法治职业共同体对内应关注各职业群体的素质提升、互动协调,对外应致力于共同体价值理念的外渗融合。

胡选洪[5](2015)在《犯罪论体系的教学功能——基于法学本科教育目的之反思》文中研究表明在法学本科课程刑法学的教学过程中,常常困扰教学者的一个问题是,究竟应当以何种犯罪论体系的逻辑思维进行课程讲授?教学者通常面临着需要对不同的犯罪论体系做出选择。之所以在刑法学的教学过程中要对不同的犯罪论体系做出选择,这应当也与犯罪论体系是否具有利于教学的功能相关。我国学者在论述犯罪论体系的功能时,基本上对其具有的教学功能鲜有论及。可以认为,犯罪论体系的选择既与法学本科教育的目的相关,也与犯罪论体系自身的理论逻辑相关。在目前我国刑法学知识转型的背景下,犯罪论体系基本体现为传统四要件体系的坚守与三阶层体系的突

孙鹏,徐银波[6](2015)在《论司法考试及法学教育的改良——以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为视角》文中提出法律人才是法治建设的支撑力量,若缺乏卓越的法律职业群体,任何制度设计均是空中楼阁,而当下我国法律职业群体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职业伦理素质更是令人担忧。为塑造秉持法治信仰、精通法律知识、富有实践能力的法律职业群体,需改变既有的职业准入机制与人才培养模式,应以接受法学本科教育作为参加司法考试的前提,司法考试需加强对职业伦理、实践能力的考察,法学教育应注重职业伦理教育,并应以法律职业为导向设置专业,改革教学模式与教学方法,从而形成支撑中国法治建设与发展的精英团队。

王春云[7](2012)在《山东高校法学教育职业化研究》文中指出山东高校法学教育正处于历史转型期,符合法学教育规律的职业化教育模式正在孕育萌发。正视山东高校法学教育转型期存在的问题,合理定位高校法学教育培养目标,改造传统教学模式,整合法学教育资源,革新现行司法考试制度,构建符合国情的法律职业联合教育培养机制,可以作为推动山东高校法学教育职业化发展的理论模型。

罗子棋[8](2012)在《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改革开放大发展的三十年亦是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繁荣壮大的三十年,在这一黄金时期中国的法律事业无论在质与量上均有翻天覆地的提升,但是伴随着法学院系的大量兴办、法学教育的泡沫式扩张以及法律职业商业主义、工具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倾向渐浓,中国当下的法学教育正在与法律职业逐渐脱节,不能很好的为新世纪中国全面发展服务,正是基于这个紧迫现实,本文决定从如何实现中国法科大学生良好职业衔接出发,探寻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良好契合路径,努力构造或尝试若干符合中国国情并具有现实操作性的过渡模式,从而为中国法科大学生顺利平稳就业、真正发挥出法学院应有的价值与功用、推进中国法律运行效果并最终助益中国法治做出若干建设性贡献。本文于第一章开篇从应然意义上阐述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正态关系,也以此为全文的探求寻觅制定目标和方向。从法学、哲学、社会、历史的宏远角度依次道出了真正恰当地实现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良善衔接和有机过渡的最直接、间接以及终极的意义和价值,为的是让读者真正体会到这个微末的细节所体现的宏远意境。论文的第二章驻足宇内、放眼广观对当今世界主流典型法治国家的过渡衔接模式逐一审视考察,最后从英国、德国、美国、日本以及澳大利亚等国家模式中总结出宝贵规律和核心特点,从而吸取精华、折中损益以便最终充分结合我们中国实际达到马到功成之目的。全文第三章枚举了中国法科大学生三种典型职业去向所体现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现状,从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公司法务人员不完善的“生产过程”中探寻和排查出法律职业不良衔接背后所存在的不容忽视的法学教育问题,为全文制定了探讨寻找适合我国的衔接过渡模式的重大任务。本文最后一章反思整理中国目前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培养非对称性的现状,笔者尝试从法学院功能设置和教学形式内容角度、打造层次分明统一的中国法律职业培养共同体平台角度、具体丰富的工作经验角度提出若干衔接这两大主题的模式或方案,以争取探索出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良好契合,实现良善的综合效果。在论文的结语中,笔者重申实现两大主题顺畅衔接应当成为国家政府、法学院系、法律学子关注的交集,这种法治细节与法治细胞的培养意义深远,这种以最低成本和最不明显变化悄无声息般进行的法治建设必定会为我们整个国家的法治氛围定下最为深沉的主音。

李欣,杨嘉慧[9](2011)在《国家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教育的质量和规模都取得了较大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学教育自身存在的诸多问题和缺陷,特别是在我国开始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以来,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学教育产生巨大冲击下,我国法学教育难以适应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面对复杂的形势,如何进行有效的法学改革已经成为我国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

易继明[10](2011)在《中国法学教育的三次转型》文中研究指明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1952年院系调整是第一阶段的转换点,形成了专门院校与综合性大学相结合的二元格局,确立了社会主义方向。但后来陷入了虚无主义。1977年法学专业恢复招生是第二阶段的转换点。在政治改革和市场经济拉动下,法学教育恢复了二元格局。199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J.M教育试点和建设高水平大学改革,法学教育获得了较大发展,并奠定了当前法学教育的基础。2006年J.M结束试点并转入正规化,确立了法律职业教育的基本样态,是第三阶段的转换点。此后大约30年时间,改进并完善法律职业教育及建立精英培养模式,将成为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三次转型表明,法学教育的发展,实际上是在回应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

二、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二)(论文提纲范文)

(1)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缘起
    二、研究意义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四、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五、研究创新点、重难点与不足
第一章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 “公正观”厘定
        一、“公正”释义
        二、公正观的维度
    第二节 “司法公正观”阐释
        一、司法公正观界定
        二、司法公正观的主要范畴
        三、司法公正观的功能
    第三节 “司法公正观培育”解析
        一、司法公正观培育的理论依据
        二、司法公正观培育的价值旨归
        三、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构成要素
    第四节 “法学本科生”及其特性
        一、法学本科生是法治中国的建设者
        二、法学本科生是司法职业的后备军
        三、法学本科生是司法公正的践行者
第二章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一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必要性
        一、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现实状况堪忧
        二、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实践薄弱
        三、强化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意义
    第二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可行性
        一、正确的司法公正观能够培育
        二、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有可塑性
        三、高校有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优势
第三章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指导思想与思想资源
    第一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指导思想
        一、马克思主义司法公正观
        二、中国共产党司法公正观
    第二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思想资源
        一、中国传统司法公正思想精粹
        二、西方司法公正观的有益经验
第四章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的目标与原则
    第一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目标
        一、认知目标:引导学生体认司法公正的政治维度与知识体系
        二、观念目标:指引学生建构兼顾多元的司法公正观
        三、行为目标:培养学生践行司法公正的习惯和能力
    第二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原则
        一、坚持时代性,培育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法治人才
        二、坚持系统性,力求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整体效果
        三、坚持长期性,实现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持续推进
        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促进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培育科学开展
第五章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内容、路径与方法
    第一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内容
        一、价值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二、核心内容:“三位一体”的司法公正观教育
        三、合力驱动:司法公正内在与外在价值教育
        四、实现载体:司法职业道德教育
    第二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路径与方法
        一、依托高校主阵地,内部挖潜强化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
        二、立足专业课堂渠道,提升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理论教学效果
        三、深化实践教学,汇聚社会资源促进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知行合
        四、借助网络,实现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现实与虚拟相结合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一: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调查问卷
附录二: 访谈提纲1-6
附录三: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致谢

(2)法律人思维的统一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一、提出问题
    (一) 问题意识
    (二) 概念界定
    (三) 研究现状
    (四) 研究意义
二、法律人思维的统一性:近年来我国的学术争议
    (一) 争议的学术背景
    (二) 争议的问题及理论依据
        1. 不同法系的法律人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律思维和方法?
        2. 同一国家不同的法律职业人是否拥有共同的思维特征?
        3. 同一国家相同的法律职业人思维是否具有统一性?
        4. 法律家思维与法学家思维有无本质差异?
三、对法律人思维差异论的检讨
    (一) 差异论忽视了法律职业人存在的思维共性
    (二) 差异论夸大了制度对法律人思维的型塑作用
    (三) 差异论过分强调法律家思维与法学家思维之间的对立
    (四) 差异论的解构性立场无助于中国的法治建设
四、法律人思维统一论及其辩护
    (一) 不同法律职业人思维具有本质上的统一性
    (二) 统一论并不否定不同法律职业人实践中的思维差异
        1. 统一论强调的是思维类型统一而非思维相同
        2. 不同法律职业人实践中的思维差异以思维统一为基础
    (三) 不同法律职业人思维具有统一性的依据
        1. 法律人思维具备统一性是实现司法功能的基本要求
        2. 统一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方法决定了法律人思维具备统一性
        3. 不同的法律职业人思维具有大致相同的养成路径
    (四) 法律人思维统一论的时代价值
        1. 契合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时代需要
        2. 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适用
        3. 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之实现
        4. 有助于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
五、维护法律人思维统一性的本土化路径
    (一) 注重法教义学对法律人思维的塑造
    (二) 加强不同法律职业人之间的良性互动
    (三) 法学教育改革应以培养法律人思维为基本目标
    (四) 法律职业培训中应注重法律方法与思维的训练
六、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3)中国法学教育历史回顾——评《法律教育——从社会人到法律人的中国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一、以时间线性维度为依据, 系统回顾我国法学教育历程
二、以法律职业化为切入点, 创新我国法学教育理论实践
三、以法学教育历史为前提, 重赋法学教育时代社会责任

(4)法治职业共同体的内涵及其构建——中国法治建设人力资源问题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提出
二、“职业共同体”与“中国法治”
    (一) “职业”“职业群体”与“职业共同体”
    (二) 职业共同体是实现社会整合的人力因素
    (三) “法治职业共同体”是实现“中国法治”的人力因素
三、“法治职业共同体”与“法律职业共同体”
    (一) “法治职业共同体”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联系
    (二) “法治职业共同体”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区别
    (三) 提出“法治职业共同体”概念的价值
四、“法治职业共同体”构建的理念校正
    (一) 摒弃法学院全能观, 建立“法学院———用人单位”共构理念
    (二) 剔除“完人”情节, 坚持职业素养的持续提升
    (三) 淡化“精英”想象, 呈现理智仁爱的群体气质
    (四) 改变“机械独立”的共同体思维, 追求与其他社会主体的融通整合
五、“法治职业共同体”构建的基本模型
六、结语

(6)论司法考试及法学教育的改良——以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法律职业准入机制及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节
    (一)法律职业准入机制与法学教育相脱节
    (二)法律准入机制自身难以完成遴选法律精英的使命
    (三)法律职业准入机制对法学教育产生负面影响
    (四)法学教育自身与法律职业相脱节
二、法律职业准入机制的完善
    (一)法律职业资格必须与法学教育相衔接
    (二)司法考试自身的改革
三、以塑造卓越法律职业共同体为导向的法学教育之完善
    (一)目标定位
    (二)以市场为导向的教学改革

(8)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应然关系与契合意义
    (一)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应然关系
    (二)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契合意义和价值
二、主流法治国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模式比较
    (一)主流法治国家三类具体衔接模式
    (二)各国衔接模式共同趋势
三、中国法科大学生职业衔接存在的问题
    (一)枚举法科大学生典型职业去向的衔接现状
    (二)法科大学生职业衔接背后反映的法学教育问题
四、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的基本设想
    (一)变革我国法学院系教学板块和机构设置
    (二)打造层次分明统一的中国法律职业培养平台
    (三)强调以实际工作经验作为法律工作先决条件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后记

(10)中国法学教育的三次转型(论文提纲范文)

一 引 言
二 从重建到虚无:1949-1976年
三 从恢复到发展:1977-2005年
四 完成职业教育转型:2006年——?
五 法律与社会:我们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法学教育?

四、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二)(论文参考文献)

  • [1]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研究[D]. 雍自元. 安徽师范大学, 2018(01)
  • [2]法律人思维的统一性研究[D]. 窦晔. 山东大学, 2018(12)
  • [3]中国法学教育历史回顾——评《法律教育——从社会人到法律人的中国实践》[J]. 董施文. 中国高校科技, 2018(03)
  • [4]法治职业共同体的内涵及其构建——中国法治建设人力资源问题初探[J]. 李小红.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5)
  • [5]犯罪论体系的教学功能——基于法学本科教育目的之反思[J]. 胡选洪. 刑事法评论, 2015(02)
  • [6]论司法考试及法学教育的改良——以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为视角[J]. 孙鹏,徐银波.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1)
  • [7]山东高校法学教育职业化研究[J]. 王春云.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02)
  • [8]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问题研究[D]. 罗子棋. 吉林大学, 2012(09)
  • [9]国家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教育改革研究[A]. 李欣,杨嘉慧. 当代法学论坛(2011年第2辑), 2011
  • [10]中国法学教育的三次转型[J]. 易继明. 环球法律评论, 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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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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