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师权利的法律保护

论教师权利的法律保护

一、试论教师权利的法律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马知遥,常国毅[1](2021)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深化阶段——2011-2020年热点问题研究综述》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10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迈入了深化阶段,在"在保护中传承,在传承中保护"成为研究的基本出发点。以2015年为时间划分点,学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问题有研究偏向上的区分。通过系统的文献归纳与可视化对比分析发现,分类保护、产业化保护、数字化保护、整体性保护、法律保护、教育性保护六种主要保护模式凝聚为热点单元,肯定与争议并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入模式探索阶段;在传承问题上经历了一个从注重传承人认定到注重传承人素质提升的过程,传承人主体地位得到明显提升。面对新情况,学界对产业化、最佳保护模式、代表性权利与群体权利等问题的探讨与反思不断,但仍有一些问题有待深入与解决。

毕昊杰[2](2021)在《高校教师权利的法律保护:问题、成因与对策》文中研究指明高校教师权利的法律保护对于高等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教育学和法学交叉视角对此进行分析,总结高校教师享有的法定基本权利,包括教学权、科研学术权、指导评定权等。结合高校管理实践,归纳出高校教师基本权利的保护存在教学权行使困难、科研学术权发生异化、指导评定权面临尴尬及参与管理权受到限制等问题;高校教师身份定位模糊、权利的法律救济体系不完善、行政权力压制教师的学术权利、高校教师的评价考核制度不合理等是问题产生的原因。为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明确高校教师身份定位,完善高校教师法定基本权利的法律救济体系,增强高校的学术及教育属性,改革和完善高校教师的考核评价制度。

杨翠英[3](2021)在《“法治”教学需要处理好几个关系——以《知法守法 依法维权》为例》文中研究指明统编版《道德与法治》教材中增加了许多法治的内容,多维度强化法治教育。尤其是六年级上册以"我们和法律"为主题路线设计了"我们的守护者""我们是公民""我们的国家机构""法律保护我们健康成长"四个单元,其中第四单元"法律保护我们健康成长"是对前三个单元的整体回顾和实际应用。如何开展好法治内容的教学是许多教师一直在认真思考和探索的问题。下面以六年级上册第四单元第9课《知法守法依法维权》的教学片段为例,谈谈法治教学中应该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冯恺[4](2021)在《美国中小学生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政策探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小学生正在成为数字时代的活跃参与者,其个人信息因蕴含极大的商机而成为利益攫取者的目标。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代表,美国相关K-12学生个人信息的立法采取区分主义的保护模式,并诉诸更新立法和推行法律改革应对数字技术的挑战。美国中小学生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政策呈现出新的趋向:一是保护范围从限缩主义趋向扩张;二是重视法律义务机制的构建;三是力图在中小学生信息保护及其冲突性利益之间达成平衡。新的法律政策对破解数字技术背景下中小学生个人信息的保护困局极具现实意义。

徐恋[5](2021)在《论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文中认为所谓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范围问题,实质包含“质”和“量”两个维度:“质”的维度是指何种财产上不利益可以成为损害,可以并且应该得到赔偿;“量”的维度是指在已经确定应予赔偿的基础上,如何计算并确定最终的赔偿额。如是,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可以依照“损害认定——可赔偿损害界定——损害赔偿确定——损害赔偿计算——损害赔偿减免”的逻辑展开。有损害,斯有赔偿;有赔偿,斯有范围。所以,损害是整个赔偿范围确定问题的逻辑起点,确定赔偿范围时首先需要认定损害是否存在。损害差额说以财产差额之有无作为损害认定之标准。然而,差额说只能表征损害在计算上的大小,未能揭示损害的本质。为契合日益凸显的权利宣示功能之需要,组织说似乎更有优势。无损害,必然无赔偿;但是,有损害未必一定有赔偿。赔偿的对象,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可以得到救济的损害,即可赔偿损害。在比较法上,可赔偿损害的界定模式有三:一是法国的“损害特征界定型”,二是德国的“权益范围界定型”,三是英美法系的“义务射程界定型”。在立法论上,我国可赔偿损害的界定模式应当属于德国法模式,即以被侵害权益的可保护性认定损害的可救济性,以受法律保护的权益范围认定可救济损害的范围。但是,由于缺乏可供解释成为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和826条之“三个小的一般条款”的规范基础,在解释论上必须寻找其他方案,“负面排除+弹性制度”即是可供选择的方案之一。可赔偿损害仅表征受害人遭受的某种损害事实具有救济的可能性,并不代表其一定能获得赔偿。故在损害的可赔偿性得到肯定之后,需要认定其应赔偿性,以划定赔偿的范围。在完全赔偿原则中,因果关系是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唯一要素;反之,在限制赔偿原则中,除因果关系外,过错程度对损害赔偿的范围也有影响。基于损害赔偿的目的、民法典第1165条的侵权构成模式、理论学说的传承和司法实践的做法,解释论上应当认为我国采用了完全赔偿原则。因此,运用因果关系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即可。传统的因果关系学说,无论是相当因果关系说、法规目的说,还是义务射程说、法律上最近原因说,其归责要素与过错纠缠不清,归责结构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在运用因果关系确定赔偿范围时,需要对其加以辨正和澄清。在“赔什么”的问题得到解决之后,需要进一步明确“赔偿多少”。因此,损害赔偿的计算至关重要。我国民法典第1184条确立了“以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和“其他合理方法”两类方法。其中,前者的适用范围应当限缩适用于市场价格没有变化或变化不大的直接财产损害,若价格变动不居,则应当以裁判时的市场价格计算;间接财产损害(可得利益损失)应当以受害人原本可取得该利益之时的价格计算。根据司法实践,“其他合理方式”包括无市场价格时的鉴定评估法、投保价值确定法、酌定法和民事特别法规定的其他法定方法。最后,在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时,应该考虑是否有适用损益相抵、过失相抵以及生计酌减等责任减免规则的可能,对已经计算出来之损害赔偿数额加以调整。损益相抵和过失相抵规则非完全赔偿原则之背离,只有基于维护赔偿义务人生存权益考量之生计酌减规则才是完全赔偿原则之例外。基于其例外性格,在立法上对酌减规则的适用条件加以规定,更有利于其妥善适用;在民法典规定阙如的现状下,民法典第132条之禁止权利滥用规则或许可以充当生计酌减的法规范依据。

张凯薇,林媛,黄雯雯,蔡华敏[6](2021)在《农村地区留守儿童性权利保护问题及对策研究——以莆田地区为例》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我国性侵农村留守儿童案件频发,对农村留守儿童性权利保护存在一定缺失。在此背景下,笔者以莆田地区为例,调查了解分析社会、学校、家庭三方的缺失与不足,从法律层面提出关于留守儿童性权利的保护措施,以期对莆田市农村留守儿童性权利保护问题提供参考建议。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7](2021)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中研究表明(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1年3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张秋菊[8](2021)在《我国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儿童权利是特殊的人权,与儿童的特殊身体和心理特点相适应,体现出综合性、特殊性和双重性的特征。现阶段我国儿童权利的法律并没有普及,公民没有意识到儿童权利的重要性和实际内容,考虑到儿童权利法律保护被忽视的现状,要重点关注和探讨我国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剖析当前我国儿童权利法律保护存在的缺陷,针对性地提出我国儿童权利法律保护的有效对策,最大程度地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探讨儿童权利的内涵与不足,深入分析如何进行儿童权利的推广与保护。

王琦[9](2021)在《论残疾人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文中指出残疾人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值得我国认真对待。《残疾人权利宣言》等国际公约以及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规定,都从规范层面明确了残疾人就业权的平等保护原则。平等就业权是残疾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保护残疾人的平等就业权是国家应尽的义务,也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残疾人平等就业权的实现应当坚持不歧视原则,注重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的统一。残疾人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存在国家立法、政府服务、司法救济层面的现实困境。我国应当从立法、行政、司法这三个方面完善相关制度,实现残疾人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胡洁人,李柳醒[10](2021)在《“对分课堂”推动高校课程思政建设的实现路径——以《女性权利的法律保护》课程为例》文中研究说明以"讲授"—"吸收"—"讨论"为基本模型、以本科法学通识课程《女性权利的法律保护》的深度教学案例为例,构建"对分课堂"教学模式,实现课程思政立徳树人目标的教学机制。"对分课堂"成功将课程思政元素贯穿教学全过程,实现对学生价值塑造、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完成这一目标的核心要素就是,教师作为引领者,建立与学生的彼此信任,在宽松包容的课堂氛围中鼓励学生进行批判思维和独立思考,引导学生主动学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从而破解当前课程思政难以融入教学的难题。

二、试论教师权利的法律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教师权利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深化阶段——2011-2020年热点问题研究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一、非遗保护与传承不可分离
二、非遗保护进入模式探索阶段
    (一)非遗保护认知逐渐深化
    (二)非遗保护模式“百家争鸣”
        1. 分类保护:基于命名原则
        2. 产业化保护:基于创新原则
        3. 数字化保护:基于创新原则
        4. 整体性保护:基于整体原则
        5. 法律保护:基于人本原则
        6. 教育性保护:基于教育性原则
三、传承:保护的目的
    (一)传承人认定:机制的完善是必要条件
    (二)传承人素质提升:非遗生命力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四、“后非遗时代”保护与传承的“再问题化”
    (一)产业化颇具争议,何去何从
    (二)最佳保护模式的诉求明显,能否实现
    (三)代表性权利与群体权利矛盾激化,如何协调
五、研究展望

(2)高校教师权利的法律保护:问题、成因与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一、 高校教师享有的法定基本权利
二、高校教师法定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问题
    1. 法律、政策对高校教师不同权利的规定不平衡
    2. 教学权行使困难
    3. 科研学术权发生异化
    4. 指导评定权面临尴尬
    5. 参与管理权受到限制
三、 高校教师法定基本权利保护存在困难的原因
    1. 高校教师身份定位模糊
    2. 高校教师法定基本权利的法律救济体系不完善
    3. 行政权力压制教师的合法权益
    4. 高校教师的评价考核制度不合理
        (1) 评价指标不合理。
        (2) 评价考核的执行过程墨守成规,出现外行评价内行的问题。
四、 高校教师基本权利法律保护的对策与建议
    1. 明确高校教师身份定位
    2. 完善高校教师法定基本权利的法律救济体系
    3. 增强高校的学术及教育属性
    4. 改革和完善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
五、 结语

(3)“法治”教学需要处理好几个关系——以《知法守法 依法维权》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维护权利与履行义务
二、维护权利与尊重他人
三、维护权利与遵从道德

(4)美国中小学生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政策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K-12学生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挑战及应对
    (一)旧的法律政策面临挑战
    (二)联邦立法动向
    (三)州立法举措
二、法律保护的范围呈扩张化趋向
    (一)保护范围上的局限性
    (二)局限克服:对“可识别”的扩张解释
三、重视法律义务机制的构建
    (一)学校义务承担模式
    (二)运营商义务承担模式
    (三)采取“二元制”的规制路径
四、平衡K-12学生个人信息保护与其他利益的冲突
    (一)立法平衡
    (二)司法平衡
五、结语

(5)论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问题提出
    二、研究现状
    三、论文框架
    四、研究方法
第一章 损害的涵义
    第一节 损害在侵权法中的意义
        一、损害之于责任成立
        二、损害之于责任承担
    第二节 损害的学说梳理与分析
        一、损害的学说梳理
        二、组织说的合理性证明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可赔偿损害范围的界定
    第一节 可赔偿损害范围界定模式的域外经验
        一、损害特征界定型:法国模式
        二、权益范围界定型:德国模式
        三、义务射程界定型:英美模式
    第二节 我国可赔偿损害范围的界定模式
        一、我国可赔偿损害范围界定模式的立法考察
        二、我国可赔偿损害范围界定模式的解释路径
        三、可能的补充:“负面排除”方案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损害赔偿范围确定的要素
    第一节 赔偿原则与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要素
        一、完全赔偿原则下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要素
        二、限制赔偿原则下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要素
        三、相对完全赔偿原则的合理性证成
    第二节 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一、因果关系的理论梳理与实践考察
        二、因果关系的归责要素与赔偿范围界定
        三、因果关系的归责结构与赔偿范围界定
        四、以因果关系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实践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损害赔偿的计算
    第一节 、损害赔偿计算的时间基准
        一、我国实务与学说
        二、立法例比较考察
        三、“损失发生时”的限缩适用
    第二节 损害赔偿计算的价格基准
        一、三种不同的价格基准
        二、不同市场的价格基准
    第三节 其他合理计算方法的类型
        一、特别时间或特别价格
        二、鉴定评估法或酌定法
        三、特别法中的计算方法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损害赔偿的减免规则
    第一节 损益相抵
        一、损益相抵与赔偿原则
        二、损益相抵的规则定位
        三、损益相抵的类型分析
    第二节 过失相抵
        一、过失相抵与赔偿原则
        二、过失相抵的适用要件
        三、过失相抵的适用方法
    第三节 酌减规则
        一、酌减规则的取与舍
        二、酌减的法规范依据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期间的研究成果
后记

(6)农村地区留守儿童性权利保护问题及对策研究——以莆田地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农村留守儿童性权利保护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力量不健全
        1.家庭性教育缺位
        2.学校性教育不足
        3.社会性教育不完善
    (二)农村留守儿童性权利法律保护机制尚未完善
        1.性侵犯行为的规制范围不全
        2.性权利被害人缺少法律救济制度
    (三)农村留守儿童性侵案件办案方式专业度有待加强
        1.性侵害案件发生机制被忽视
        2.法律援助制度不健全
三、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性权利保护的建议
    (一)结合农村留守儿童性权利的多元保护主体
        1.加强家庭教育,增进亲情交流
        2.改进学校教育,提高教学质量
        3.加强性教育宣传,改善社会观念
    (二)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性权利的法律保护机制
        1.扩大儿童性权利的法律保护范围
        2.改进精神损害赔偿保护机制
    (三)优化农村留守儿童性权利的侵害办案方式
        1.完善强制报告制度
        2.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四、结语

(8)我国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儿童权利法律保护概述
二、我国儿童权利法律保护存在的缺陷
    (一)儿童权利法律保护观念尚显不足
    (二)儿童权利保护立法存在欠缺
    (三)儿童权利司法救济尚未完善
三、我国儿童权利法律保护的完善路径探索
    (一)树立儿童权利法律保护观念
    (二)完善儿童权利保护体系的理据原则
        1. 儿童最大化利益原则。
        2. 平等原则。
        3. 尊重儿童意见原则。
    (三)完善儿童权利立法保护
        1. 注重儿童权利保护立法的顶层设计。
        2. 完善儿童保护专门性立法。
    (四)强化儿童的司法保护

(9)论残疾人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一、残疾人平等就业权的基础理论
    1.平等就业权是残疾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2.保护残疾人的平等就业权是国家应尽的义务。
    3.残疾人平等就业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二、残疾人平等就业权的基本内容及保护原则
    1.残疾人平等就业权的基本内容。
    2.残疾人平等就业权的保护原则。
三、残疾人平等就业权法律保护的现实困境
    1.国家立法层面的不足。
    2.政府服务层面的缺位。
    3.司法救济层面的欠缺。
四、残疾人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路径
    1.残疾人平等就业权的立法保护路径。
    2.残疾人平等就业权的行政保护路径。
    3.残疾人平等就业权的司法保护路径。
五、结语

(10)“对分课堂”推动高校课程思政建设的实现路径——以《女性权利的法律保护》课程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对分课堂”教学模式及课程思政建设
二、对分课堂在法学通识课教学中的应用
    (一)首堂课上的师生互动
    (二)讲授过程中的师生互动
    (三)吸收阶段的师生互动
    (四)讨论环节的师生互动
    (五)课堂效果
三、实现对分课堂推动课程思政建设的机制
    第一,在讲授环节如何有效挖掘和融入学科专业知识的育人元素。
    第二,讨论环节如何突出价值引领。
    第三,吸收环节如何达到思政育人的成效。
四、结论

四、试论教师权利的法律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 [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深化阶段——2011-2020年热点问题研究综述[J]. 马知遥,常国毅. 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 2021(06)
  • [2]高校教师权利的法律保护:问题、成因与对策[J]. 毕昊杰. 纺织服装教育, 2021(05)
  • [3]“法治”教学需要处理好几个关系——以《知法守法 依法维权》为例[J]. 杨翠英. 课程教材教学研究(小教研究), 2021(Z5)
  • [4]美国中小学生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政策探究[J]. 冯恺. 比较教育研究, 2021(09)
  • [5]论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D]. 徐恋. 吉林大学, 2021(01)
  • [6]农村地区留守儿童性权利保护问题及对策研究——以莆田地区为例[J]. 张凯薇,林媛,黄雯雯,蔡华敏. 法制博览, 2021(23)
  • [7]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J].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浙江人大(公报版), 2021(02)
  • [8]我国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研究[J]. 张秋菊. 法制与社会, 2021(22)
  • [9]论残疾人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J]. 王琦.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2021(04)
  • [10]“对分课堂”推动高校课程思政建设的实现路径——以《女性权利的法律保护》课程为例[J]. 胡洁人,李柳醒.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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