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捕可不捕案件调研报告

可捕可不捕案件调研报告

问:检察机关不捕不诉案件分析
  1. 答:第一类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没有举李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的。第二类是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无正虚迟社会危险性可以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措施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誉戚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问:检察院不捕率低的原因
  1. 答:法律分析:(一)证据不足存疑不捕、无社会危险性不捕占比重大。不捕6014人中,其中证据不足不捕的3603人,占不捕人数的59.9%;无社会危险性不捕的1603人,占不捕人数的26.7%;不构成犯罪不捕的704人,占不捕人数的11.7%,其他104人(包括因排除非法证据不捕11人),占不捕人数的1.7%。
    (二)不批捕案件类型较为集中。不捕案件涉及罪名前五位分别为寻衅滋事罪、盗窃罪、***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分别占不捕案件总人数的26%、16.6%、10.3%、4.1%、3.8%。
    (三)存疑不捕的案件补查重报率偏低,后续监督跟踪不够。一方面,由于案多人少,工作压力大,客观上存在“一捕(不捕)了之”的思想,缺少对存疑不捕案件补证工作的有效跟踪和监督。另一方面,由于对存疑不捕案件的补充公安应在多长时间内完成并重新报捕,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因此,在公安机关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未补证或补证不到位即随意移送审查起诉情况较多,甚至有部分案件被长期搁置或流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问:刑事拘留不被批捕的可能性有多大
  1. 答:法律分析:1、需要根据证据来进行判断,刑事拘留并不意味着必须逮捕。
    2、是否逮捕是由检察院根据证据是否充分而决定的,如果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会不予逮捕,但不予逮捕并非意味着无罪。当公安机关认为有罪,而检察院认为无罪时,检察院会出具不予逮捕决定书,公安机关接到此文书后会对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一年)重新侦察到充足证据后,依然会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或直接起诉。
    3、如果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公安机关会在收到不予逮捕决定书后24小时之内对嫌疑人取保候审。
    当检察院出具不予逮捕决定后,公安机关不会盲目撤消案件,99%的情况是办理取保候审,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期限为一个月,也就是说,如果证据不足,你朋友最长一个月内会被取保候审。在37天之内被检察院批捕了就要关押几个月等法院判刑,判刑以后送到监狱服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如果公安机关在对案件进行相关调查的过程发现证据充足,并且犯罪嫌疑人已经交代了案件的相关过程,承认犯案的话一般都会被批捕。如果公安机关的证据不充足,并且犯罪嫌疑人一直不认罪的话那么检察院可能会下达不批捕的决定,公安机关需要再次进行相关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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